【普法·微释法】“醉骑”撞“违停”,“违停”担责吗?

02-18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有的人认为电动自行车不算机动车,醉酒骑行问题不大,22岁的沈某就因为这种侥幸心理酿成大祸。


2022年7月18日,在某混行路段,沈某酒后骑着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与路边停放的中型普通客车后部相撞,沈某受伤严重。交警认定,沈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且驾驶非机动车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客车车主朱某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据了解,朱某的中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沈某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后续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50余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朱某承担赔偿责任,减去保险公司已赔付的20余万元后共计70余万元。

朱某辩称,沈某存在改装电动车、酒驾、边喝酒边驾驶电动车的情形。朱某在停车位合理停车,案涉事故与朱某没有关系。

保险公司辩称,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于80,属于醉驾,且其驾驶的电动车亦不符合非机动车的特点;朱某车辆正常停留道边,并无任何过错。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沈某颅脑损伤后遗左侧肢体偏瘫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轻度智能减退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开颅术后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累计伤残赔偿指数80%。目前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事故发生时朱某的车辆已处于长时间的停止状态,朱某本人亦不在车上。本案中,朱某相对而言对事故的发生未有任何主动参与的情形,其过错程度较为轻微;沈某在醉酒后驾驶电动车,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停在路边的车辆,其本身的行为是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本身过错程度明显较大。

据此,对于沈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法院酌情确定沈某自行承担80%,朱某承担20%,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沈某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朱某赔偿沈某鉴定费。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酒后莫骑行 车辆莫违停

法官庭后表示,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构成危险驾驶罪,除了按照日常经验可分辨出的机动车外,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

非机动车也并非“法外之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因此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同样违法。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意识模糊,不仅把握不住方向,而且判断力和注意力都会下降,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反应不及时就会引发交通事故。此外,非机动车可谓“肉包铁”,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没有任何保护,致伤致死风险会大大增加,在给家庭带来悲痛的同时,还要面临高昂的经济负担。

社会大众应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严重危害性保持清晰的认知和高度的重视,切忌因贪图方便、疏忽大意而抱有侥幸心理,放任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危险发生,切勿逞一时之快造成终生遗憾。

对于违停车辆是否要担责的问题,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存在“只要我的车停着不动就不用承担事故责任”的误区,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根据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当事人所需承担的责任。违法停车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对因机动车违法停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可能会认定违法停车当事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法官提示,车辆停放一定要规范,切莫贪一时方便,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否则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害人又害己。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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