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高考结束打暑期工,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07-04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高考结束后

有的同学为了锻炼自己,选择打暑期工

但因刚刚踏出校门,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

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回顾

被告杨某系2023年刚参加完普通高考的毕业生,临时受雇于被告某公司打暑期工,为该公司散发传单。2023年6月17日,杨某在工作结束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返回公司打卡的下班途中,刮撞到行人程某,造成杨某、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程某受伤后于次日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2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程某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90天(一人)、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程某花费鉴定费用1587元。事故发生后,杨某为程某垫付医疗费7943.22元。对于程某遭受的其余损失,双方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原告程某对其遭受的合法损失,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明,被告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未投保任何保险,且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事发时,杨某系被告某公司雇请的暑期工,在为公司散发传单后返回公司打卡的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虽非由公司配发,但杨某考虑到散发传单的目的地与公司之间距离较远,而选择骑行自己的电动车出行,本身并非恶意,且公司无证据证明当时已向杨某作出了禁止驾车出行的指示,故被告杨某为公司散发完传单后驾车返回公司打卡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时的行为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范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杨某驾车造成程某的损失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公司承担。

经核实,原告程某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程某上述损失共计4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选择打暑假工的同学们

在工作中应当提高安全意识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用人单位

对于学生暑期工要加强安全教育

防范事故发生!

来源:尚法昆山



已有0人打赏

已有0人打赏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领红包

每天看看帖,就赚牡丹花,免费好礼立即入手。

打赏
0人赞

推广

部分评论
今日热门
  • 你可爱一点,生活就可爱一点。新的一周要认 ..

    飞鱼儿岛主

    29
  • 早安~

    飞鱼儿岛主

    27
  • 早安#每天一条昆友圈#12月你好##你好,2024 ..

    清芬自远

    24
  • 周一愉快! #每天一条昆友圈##12月,你好! ..

    快乐老儒儒-1

    23
  • 早餐来啦,酒酿鸡蛋+肉夹馍来咯#今日份早餐 ..

    樱桃小包子

    22
  • 早上好!早

    冰雪飞舞

    20
  • 花开花落花满天

    冰雪飞舞

    20
  • #每天一条昆友圈##有趣小视频##我的碎碎念#

    黄小华5855

    20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精彩活动更多
论坛服务
触屏版 / 电脑版

other
马上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