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为领10个免费鸡蛋,老太不幸身亡!谁该担责?

09-27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为了领免费鸡蛋

老人们争先恐后去排队

结果意外发生,八旬老太不幸摔倒身亡

谁该负责?

近日,央视《今日说法》

报道了这样一则案例

案情概述

2023年9月5日早晨,84岁的杨老太到南江县某购物超市门外,排队参加该超市组织的“每天前100名顾客凭当日任意金额收银小票免费领取鸡蛋10个”的活动。因未到超市营业时间(上午8点),杨某某遂与其他数十名顾客自发在超市门外排队等候超市开门营业。

7时11分,在超市部分工作人员开门做营业准备时发生人群拥挤事件,杨某某被所站队列前面的人群向后推挤仰面倒地,致头部摔伤,经医院抢救,于同月10日宣布临床死亡,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6584.1元。后双方就赔偿责任无法协商一致,老人家属诉至南江县人民法院。

超市负责人表示老人受伤纯属意外,事故发生在开业之前,而且是在外面的公众场所,是个别人的不文明行为导致现场拥挤引发事故。杨某某自身年龄大了容易摔倒,根本不应该参加这样的活动。超市没有半点责任,还以借的名义给了杨某某家人2万元。


法院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虽受害人杨某某排队地点在超市门外且在超市营业时间之前,但基于超市地理位置的限制,在超市门外排队的群众就是为了参加超市组织的抢购活动。

而且,在营业时间之前排队亦是因为超市组织的本次促销活动仅限前100名消费者享有购物优惠。故而,受害人杨某某排队的地点及时间符合常理,被告某购物超市应当预料到此种情形的发生,并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与此同时,受害人杨某某时年已满84周岁,应当预见在拥挤的队列中参与抢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杨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由超市方承担30%赔偿责任,合计99975.23元;原告林某、林某某(杨某某孙子、孙女)自负70%责任即221608.87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超市、宾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尽的法定义务,管理者因违反该义务导致消费者遭受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消费者,特别是老年群体,应当对自身条件及所处环境有相应的判断,且须格外注意自身安全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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