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 | 从《六姊妹》到万千女性,法律如何守护“她”权益?
近期,电视剧《六姊妹》火爆荧屏
该剧讲述了一个普通家庭中
六姐妹的成长与纠葛
她们在婚恋、工作、生活中的一系列故事
引发了无数观众的强烈共鸣


今天
是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咱们一起透过《六姊妹》
看法律如何为女性权益
撑起“保护伞”!







何家喜与闫宏宇谈婚论嫁期间,婆婆王怀敏原本答应提供一套独立住房作为小两口婚房,但在得知何家喜未婚先孕后突然“变脸”,转而向何家索要昂贵陪嫁车辆。何家喜最终嫁给了闫宏宇,可是若这段婚姻走向破裂,何家喜能否主张对这套婚房的权利?

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明确了离婚时房屋归属或分割的规则,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将一方的房子过户给另一方,或者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使在离婚时尚未过户或未加上对方名字,法院在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后,也可能判决房屋归另一方所有。即使另一方没有得到房子,也可以向获得房屋一方主张经济补偿。
因此,若闫宏宇名下当真有一套婚房,并与何家喜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何家喜,或在房产证上加上何家喜的名字,那么即使离婚时房屋仍登记在闫宏宇一人名下,何家喜也可主张对房屋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五条第一款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汤家有遗传性糖尿病,张秋芳嫁给汤为民后,一心为汤家忙前忙后,为了照顾好汤为民,她挤出时间努力学医,可汤为民仍对何家丽存有念想,决定离开与之成婚不久的张秋芳,前往外地工作。张秋芳的家务劳动价值能否被认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认可了婚姻关系中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如果一方在婚姻中作出牺牲,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比如“全职太太”“全职妈妈”等,在离婚时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家务劳动也是“隐形贡献”,全职主妇也有“经济话语权”。因此,张秋芳为汤家所做的家务劳动,不应被视为“理所应当”,若其与汤为民离婚,可主张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何家艺夫妇经营的皮草生意濒临破产,欠下了一大笔债务,丈夫欧阳宝为此一蹶不振,甚至因不想拖累妻子而提出离婚。倘若双方离婚,能把何家艺的债务“离”掉吗?

何家艺对欧阳宝的债务知情且实际参与经营生意,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何家艺夫妇的夫妻共同债务,何家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使两人离婚后约定债务由欧阳宝负担,但该约定只限于其二人之间,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欧阳宝、何家艺双方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何家文下岗后,为了家庭生计,她转至制药厂工作。虽然在职,但却饱受职场性别歧视之苦,面临着职业发展受限、工作满意度较低的困境。何家文职场性别歧视下的困境何解?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此外,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或劳动权益
遭受损害,如何寻求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从《六姊妹》到万千女性
她们在家庭和工作中所面临的困境
正被法律逐一破解
愿每一位女性都能手握法律之盾
勇敢主张权利,活出从容人生~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