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老人索要“带孙费”,为何有的支持有的驳回?
众所周知,父母抚养子女
与子女赡养父母一样都是法定义务
但在法律上,隔代长辈
是否也需要承担同等的义务?
当发生纠纷时,法院又会如何判呢?
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审理的一起“老人索要39万元带孙费”案件
引发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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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静与小黄婚后育有二女,期间小静母亲老刘帮忙照顾孩子。2019年两人离婚,约定两个孩子由小黄抚养,小静不支付抚养费,但小女儿因上学需要曾随小静生活,期间小黄支付了部分费用。2024年,老刘以无因管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黄、小静支付2002年至2022年期间,照料两名孙女产生的劳务费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作为外婆,在女儿和女婿仍具备抚养能力时,虽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其照顾外孙女的行为是基于血脉亲缘关系而形成的帮扶,属家庭互助,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定义。家庭成员间的代际帮助承载着情感与责任,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若将亲情照顾视为劳务交易,有违传统美德。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刘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判决,有网友表示支持
也有网友认为老刘应该获得补偿
还有一些网友提出质疑
为什么有的“带孙费”判了赔偿
有的却被驳回?

事实上
此类要求支付“带孙费”的新闻屡见不鲜
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并不少见



2022年,据山东商报报道,一父亲老魏念及儿子和儿媳在外奔波,带两个孩子不容易,就主动将大孙子带在身边抚养。儿子曾写协议,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却没有履行。后老魏将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带孙费”两万余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老魏“带孙费”两万余元。


2024年,大象新闻曾报道,吴某与刘某婚后于2006年8月生育女儿后外出务工,由原告吴某之母老吴帮忙抚养。后因老吴年事已高,多次要求吴某与刘某付还多年来抚养孙女所支出的费用,但吴某与刘某不予认可,认为女儿在跟着老吴生活期间,其费用均为夫妻二人所支出,老吴仅是照顾,其所称的垫付抚养费并非事实。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无因管理纠纷。原告老吴作为祖母,在孩子的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义务抚养孩子,认定该行为为无因管理,法院判决吴某与刘某应偿还老吴六年间代为垫付的抚养费,总计108000元。

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赔?
这中间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什么?
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法官李军表示,隔代抚养不是法定义务,(外)祖父母对孙辈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现实生活中,基于传统习俗及血缘亲情,(外)祖父母主动的、自愿的临时性照料、偶然性帮助、自愿性出资等行为一般认定为纯粹情谊行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尽到了抚养义务,隔代抚养应认定为长辈对晚辈的家庭帮助行为,此种情况下,(外)祖父母无权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偿付由此支出的费用。
隔代抚养纠纷的裁判,以自愿帮助为原则、公平补偿为例外。既往法院的支持案例,大多存在书面协议或未成年人父母长期逃避抚养义务、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无抚养能力等关键性的差异,而非单纯基于亲属身份关系。当(外)祖父母对孙辈的隔代抚养行为,超出了其主观意志和自身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时,则不宜认定为亲属间的纯粹情谊行为,基于公平原则,可赋予(外)祖父母要求子女及子女配偶偿付为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支出的合理费用或补偿相应损失的权利,但要以祖辈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为依据,并以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支出必要性等因素为判断根据。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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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