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7年****文件提出的 “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 精神及《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的要求,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通过科学规划和全面落实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工作,有效保护河蚬和翘嘴红鲌等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二、禁捕期限范围及规定(一)禁捕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捕,解除期限根据上级政策另行通知。(二)禁捕范围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为千灯浦口向南至淀山湖昆山上海分界线(东经120°55′28″—121°00′49″,北纬31°08′33″—31°11′25″),总面积30000亩。(三)禁捕规定1. 禁捕期内禁止一切涉渔活动,如捕捞、收购、销售或加工禁捕区内水产品等;因科研调查、种质资源保护、环境承载减负等需要采捕渔业资源的,须经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 禁捕对象包括河蚬、翘嘴红鲌、青鱼、草鱼、鲢鱼、鳙鱼、日本沼虾等一切渔业资源。3. 凡未经批准在禁捕区进行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 对阻挠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