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用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
4.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各类火药、**及其制品和**、导火索、导爆管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管制器具类,包括:**、***(包括机械加工用的**刮*)、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尖*、弓弩等和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
(四)易燃物品类,包括: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易燃气体及其专用容器;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上述物品均包括其混合物。
(五)有毒有害物品类,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包括: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酸液、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性物品。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物品。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