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试、减试和缓试的申请办法
1.因伤、病、残而不能参加部分或选考两个项目考试的考生,可由家长书面提出减试或免试申请,并附学生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有关资料(需有原件和复印件),经学校校长签署意见,由学校汇总后在开考前15天,报教育局体卫艺科审核后,由学校在校内张榜公布(含免、减试学生姓名、性别、班级、减免试项目等)。凡减试一个项目该项目得9分,免试学生得33分。身体残疾的学生(提供县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人证明),可申请办理免试,成绩按45分计。
2.凡因故要求缓试者,考试当天在考点办理申请缓试手续(学校认可,并统一办理)。对缓试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缓考,时间在考试全部结束后约一周进行(具体日期地点另行通知),缓考按正式考试要求进行,考生成绩按缓考实得分计。若考生在规定缓考的日期内因故仍不能参加考试的,经教育局体卫艺科复查确认后,申请办理免试手续。凡无故缺考者,以0分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