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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和轻型厢式封闭式新能源货车(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每日 9:00至16:30、18:30至次日7:00,在货车禁限行范围内道路(含城市快速路)通行。
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还应当执行市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小客车和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已经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二、对注册登记时车辆类型已登记为非“轻型多用途货车”的皮卡,请车辆所有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
四、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来源:苏州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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