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禁行标志被罚,摩友状告合肥交警队2023年11月7日上午8时9分,一名摩友驾驶摩托车在合肥市西一环路西侧由北向南行驶。在靠近史河路口时,被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盘查,并以闯禁行为由,对摩友处以记一分扣200元的罚款。该摩友认为该行政措施及处罚内容以及引用法律均不适当,于情于理皆有不妥,于是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处罚。以下是该摩友(原告)对于交警队(被告)处罚行为请求撤回的诉状原文:一、处罚依据不当被告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等,主体内容是违反交通信号,即合肥市二环内的摩托车禁令标志,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被告在合肥市二环内设立摩托车禁令标志的长期行为,并不符合第三十九条。从2014年10月1日起,合肥市便开展了二环以内道路的全面禁摩至今已有九个年头,而早在2009 年底便禁止摩托车登记,实质上的禁摩已经延续了十三年。道交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不可能十三年不变,十三年任何时候都不适合摩托车通行,被告给出的依据不符合道交法三十九对其时效上的临时、短期、具体、变化的理解。二、合肥市长期禁摩的地方法规违背了基本的社会公序良俗古往今来,古今中外,人民群众的出行都是依据其自身的具体情况考虑其出行成本、考虑其便利性,同时也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条款,依法取得不同类别的驾驶证照,依法上牌纳税,自主选择不同的交通工具。这是人类应当享有的基本生存权利之一。同时,道交法三十九条并没有赋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连续十年对某种交通工具实施禁令的权力。该地方法规有损法律的庄严与正义,该地方法规剥夺了老百姓自由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不断造成警民矛盾:该地方法规无法跟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图|合肥摩托车禁行区域信息源:[url][urlen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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