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维华律师解释,前者以保险合同方式盈利,后者则以普通合同的方式融资或盈利;前者受保险法、民法典及之前合同法规范,受银行保险业监管部门监管,而后者仅受民法典及之前合同法规范,只受市场监管部门管理,对产品卖方而言,其受监管的程度显然不如前者;前者受害者的投诉机关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后者为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前者会因违反《指引》的禁止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但后者在民法典规范内,目前尚不存在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直接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索维华律师介绍,推出“恋爱合约”产品的大多是小微企业,这类企业生命周期短,破产概率高。而“恋爱合约”兑现期限往往较长,卖方一旦圈钱成功或经营困难,则可能提前“跑路”,买方届时将存在无法兑付及索赔的风险。
索维华律师提醒消费者,不论是“恋爱保险”还是“恋爱合约”,其实质都是商家设计出来的营销噱头。希望恋爱中的年轻人不要冲动消费,一旦发现“被套路”后,可以拨打12315电话投诉维权,也可以就赔偿或兑付事宜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