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认为”系他人遗忘物而“捡”走
构成何罪?
据人民法院报2018年5月刊发的一则案例解析文章, 2017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网吧,见张某和王某在相邻座位上网,二人中间桌上放有一部手机。22时许,李某见王某下机离去,“误以为”其将手机落下,趁人不备将手机“捡”走。该手机实为张某所有,经鉴定价值为2250元。
文章认为,本案发生在网吧这样的封闭空间,即便手机系王某所有并被王某遗忘在网吧,该手机应转由网吧占有,而非无人占有的遗忘物,这是常理,故李某的“主观误认为”不合情理;况且王某离去后,手机旁边还坐有张某,李某根本无法排除手机系张某所有的可能。根据本案的案发空间、案发时手机的具体位置等事实,可以推定李某的“误认为”不合情理,仅是其为减轻罪责的一种辩解,对其应以盗窃罪论处。
看到别人落下手机偷偷拿走
女子涉盗窃
据山东菏泽牡丹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引用的一起案例,2016年,一女子在商场见到他人在收银台落下手机故意不予提醒,到旁边用身体挡住他人,并把包放在手机旁边混淆视听,之后将手机占为己有。最终,被警方以盗窃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由于商场,特别是收银台属于排他性密闭场所,当财物的原占有者丧失占有时,转移到建筑物管理者或者第三人占有,应由商场负责对手机的支配保管。根据监控显示,该女子从发现他人遗忘的手机时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心思,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构成盗窃罪。
捡到手机又丢弃需赔偿
据福建泰宁法院今年11月发布的一起案例,原告丁某在骑车回家时不慎将手机丢失。发现手机丢失后,丁某立即返回寻找,其间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均未回复。而后丁某通过手机定位的线索到泰宁某派出所调取监控,最终找到了廖某并确定其为手机的捡拾者。而廖某虽承认其捡到了手机,但声称发现手机部分功能损坏后丢弃了,无法返还。双方协商未果,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赔偿手机款。
泰宁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廖某对于丁某手机灭失已构成了严重过失,实际意义上已经损害丁某的合法权益。其在拾取后未能妥善保管遗失的手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廖某赔偿丁某手机款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