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八五”普法公益讲师团成员张启彪律师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学生隐私权与学校管理权两个法益的冲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看:
首先,什么是隐私权?学校寝室是否属于秘密空间?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学校寝室虽然不是大学生的财产,但却是寝室内部成员日常生活作息的地方,应当构成秘密空间,生活在该寝室的学生享有隐私权。
其次,学生隐私权与学校管理权两个法益冲突,在法律上如何解决?
这实际上就是两种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还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上述两条规定了隐私权及隐私权的保护,但是民法典第十一条提到,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属于一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属于特别法,我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因此,对于学生隐私权与学校管理权两个法益冲突,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