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约定如下: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 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 8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其他情况下,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 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年限额为 100 万元。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所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日数之和以 180 日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