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农户非独生子女中一员,在成家后立业后根据《国家户口登记条例》No.5条向村集体和公安机关申请与父母分户,经过相关组织审核批准后,按《国家土地法》No.13条规定在1997年以农村家庭“户”为单位取得了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讫今已超25周年。农村家庭户一家三代人在未享受宅基地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土地法》No.62条规定已向村集体主张宅基地分配,宅基地申请书已通过中国邮政邮寄给村支书。
根据农村工作审批“有则缓,无则急”的原则,现强烈要求村委会与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我村新规划出来的12处宅基地时,优先解决没有宅基地的农户!以确保每一个农户家庭“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