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肉铺老板好心帮饭店老板绞肉后手指被绞伤引起的纠纷。
赵先生在农贸市场经营着一家生鲜猪肉铺。2022年10月20日下午,赵先生刚收拾好摊铺准备回家,他的老主顾——经营饭店的范先生拦下了他,请他把300多斤冻肉帮忙绞碎。
赵先生虽已经收摊,但想着两人之间以后还经常有生意往来,便将冻肉带到邻居的铺位上,借邻居的绞肉机开始帮忙绞肉。但是,绞肉过程中赵先生的右手手指突然被绞入机器,受伤十分严重。
赵先生被紧急送入医院治疗,后经多次手术,还是有三根手指没保住,右手功能部分丧失,经鉴定被评为八级残疾。
花了几十万的治疗费,赵先生认为范先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两人始终协商未果。于是赵先生以范先生、范先生经营的某阁饭店及其共同经营者黄女士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
● 赵先生表示,范先生拿过来绞的肉是在其他地方购买的,用于饭店经营,自己无偿帮忙绞肉发生意外,属于义务帮工范畴,范先生、黄女士和某阁饭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范先生则表示:请赵先生帮忙绞碎的300多斤冻肉正是三个月前从赵先生处花几千元购买的,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赵先生绞肉是附随义务,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称案涉猪肉系三个月前从赵某处购买,绞肉系买卖关系的附随义务,但其提供转账记录金额与猪肉数额无法对应,即便买卖对应关系成立,时隔三个月要求卖方将冻肉绞碎也不属于买卖行为的附随义务。赵某为范某绞肉未收取任何费用,行为模式符合无偿提供劳务,加之案涉猪肉系用作饭店经营使用,应认定赵某与被告某阁饭店之间构成义务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在绞肉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是导致其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责任;范某要求绞碎的猪肉系冻肉,难度较大,数量较多,范某在绞肉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提示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承担30%次要责任。
经认定,赵某损失共计65万余元,法院判决某阁饭店赔偿赵某19万余元,范某、黄女士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某阁饭店及范某、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