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网友所说,这狗小便是有征兆的,女子作为养狗人,其在看到狗准备撒尿的时候,就应该直接把狗拉走,不应该让狗尿到人家汽车轮胎上,结果却是女子在遛狗过程中疏于管理,放任狗直接尿到男子汽车的轮胎上。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对于男子来说,汽车是其个人财产,女子放任狗在轮胎上撒尿,直接侵害了男子的物权,男子当然有权要求女子依法赔偿,或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比如男子一直坚称的让女子擦掉轮胎上的尿,就是要求女子“恢复原状”,对此法律上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话说回来,这种事情闹到派出所,在双方没有比较大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情况下,警方一般也是会对双方教育一番,然后调解处理掉。
当然,如果一方有明确损失或者损伤,那就另当别论了。
最后,按照常理来说,既然养了狗,就至少说明是个有“身份”的人,那就应该让自身的素质和“身份”匹配起来,这样胡搅蛮缠,闹得人尽皆知,以后在小区里面还怎么出去遛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