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张浦镇农民集体、张浦镇花园社区农民集体(原逸泾十组农民集体)、张浦镇花园社区二十组农民集体(原逸泾九组农民集体)、张浦镇花园社区二十一组农民集体(原逸泾十组农民集体)、张浦镇花园社区二十二组农民集体(原逸泾十一组农民集体)范围内。
ZP-24034:涉及张浦镇农民集体、张浦镇花园社区农民集体(原逸泾十组农民集体)、张浦镇花园社区二十组农民集体(原逸泾九组农民集体)、张浦镇花园社区二十一组农民集体(原逸泾十组农民集体)
东:昆山市诚信制冷设备配套有限公司,南:空地,西:桃源路,北:新吴街
ZP-24035:张浦镇花园社区二十一组农民集体(原逸泾十组农民集体)
东:农田,南:西贤江,西:桃源路,北:农田
ZP-24036:涉及张浦镇农民集体、张浦镇花园社区农民集体(原逸泾十组农民集体)、张浦镇花园社区二十一组农民集体(原逸泾十组农民集体)、张浦镇花园社区二十二组农民集体(原逸泾十一组农民集体)
东:宝马4S店,南:空地,西:垌坵江,北:空地
ZP-24037:涉及张浦镇农民集体
东:空地,南:空地,西:空地,北:新吴街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