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条款系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而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需由具体部门的有权人员代表用人单位作出,对于工作职责包含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高管、人事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来说,其本身负有与包括自己在内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亦知晓有关规定、流程、法律后果等。
本案中,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原告工作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故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