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宸系蒋先生与梁女士之子。2017年,梁女士与蒋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蒋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宸年满18周岁。然而,判决生效后,蒋先生始终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
梁女士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因蒋先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但据梁女士所知,蒋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其父2016年11月离世,此后该房以210万元价格售出,按理蒋先生父亲名下50%的产权份额应由蒋先生及其母亲、姐姐共同继承,蒋先生应当有财产支付其所拖欠的抚养费。
梁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得知,由于蒋先生与其母亲均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最终由蒋先生姐姐一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