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1)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02217号、建字第20102218号),认定光大花园小区33#楼和39#楼一层规划和用途为“物业管理用房”和“架空层”。(见附件1)
(2)昆山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批《建筑施工图》,认定33#和39#楼一层规划和用途为“物业管理用房和会所”和“架空层”。(见附件2)
(3)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编号320583201340051),认定33#和39楼一层规划和用途为“物业管理用房”和“架空层”。(见附件2)
(4)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商品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备案证书》(2013年备案字第099号), 认定33#楼一层规划和用途为“物业管理用房”。(见附件4)
(5)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昆山市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保管【竣工】》(编号CJ20120713、编号CJ20120712), 认定33#和39#楼一层规划和用途为“公用设施用房”和“架空层”。33#室号为会所1-会所、物业办公1-物业办公3。其中【会所5】位于1-2层。(见附件5)
(6)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昆山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光大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用房的函》,认定33#楼一层规划和用途为“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为物业用房1-物业用房8。函件明文要求:“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是业主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和小区管理用的用房。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该函件同时抄送昆山市房地产管理处。(见附件6)
昆山市周市镇【光大花园】小区开发商(昆山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件后,仍恶意涉嫌违法违规,在未召开光大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同意和未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前提下,擅自改变光大花园小区33#和39#住宅楼一层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改成约30间【商铺】和1套【住宅】对外出租经营,此过程严重涉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且没有设计方案。(见附件7)
【合法诉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274条和278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和第6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等法律法规,昆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如下措施:
(1)限期责令改正。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昆山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恢复33#楼与39#住宅楼一层原规划和用途,并及时复查直至改正到位;
(2)限期行政处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昆山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昆山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对昆山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昆山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现光大花园小区业向【周市镇建管办】求助,请求依法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将调查结果公示告知。谢谢!
2025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