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婚约落空,见面礼、红包,哪些能要求返还?
奔赴结婚的恋爱本该充满美好
但出于种种原因,矛盾一触即发
当感情破裂,婚姻无望
礼金的返还也成争议……
阿强和阿珍于2024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2025年春节期间,阿珍应邀前往阿强家中拜访其父母,按照当地习俗,阿强的父母给了阿珍见面礼10001元(寓意“万里挑一”)。同时因在春节期间,阿珍在家庭聚会时收到来自阿强长辈亲属的多个红包,共计36000元,阿强收到阿珍父母、爷爷的红包,共计5000元。
2025年4月末,双方发生矛盾,阿珍统计了上述双方家庭给付的款项后,转账给阿强共计31000元(36000元-5000元)。后二人在“五一”期间和好,阿强自留6000元后,将剩下的25000元转回给阿珍。
2025年5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结束恋爱关系。后阿强以要求阿珍返还见面礼钱、春节期间收到的红包以及购买的两部手机为由,将其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阿强认为上述款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如今取消婚约应当返还;阿珍则认为上述财物均系自愿赠与,不同意退还。
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婚约财产交付一般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一般金额较大,明显区别于一般赠与。
诉争款项是属于婚约财产还是一般赠与
以及阿珍应否返还及返还的金额
原告阿强母亲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阿珍的第一次见面红包5000元以及“见面礼”10001元,应认定为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婚约财产,为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未成就时,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现阿强、阿珍未能办理结婚登记,阿强主张返还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返还金额,阿珍表示款项全部用于恋爱期间的花销,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考虑到阿强处已有6000元以及阿珍提交的花销情况,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酌定阿珍返还阿强5000元。
除此以外,阿强亲属给付阿珍的其他红包款项,金额较小,且均发生在春节等特殊节日期间,属于增进阿珍与阿强家人关系所支出的款项,也属长辈对晚辈的祝福和赠与,另阿强恋爱期间交付阿珍使用的两部手机亦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该两部分不应认定系婚约财产,阿强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阿珍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阿强5000元;驳回阿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赠与方认为见面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并要求对方返还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如果接受赠与方能够证明这笔钱已用于筹备双方婚礼或共同生活,那么这部分实际共同消费的费用是不需要偿还的。
本案中,阿强与阿珍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家人亲戚见面,阿强家给付阿珍见面礼,系男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阿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
考虑到双方相识时间较短且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阿珍收到的见面礼钱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双方恋爱期间具有表达爱意的赠与及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的部分,阿强不能要求退回。



来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