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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加大了食用农产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并对做好行刑衔接作出相关规定。让我们一起学习下吧。
一
主要内容
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实现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
热点问答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要指哪些?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环节或新业态的具体生产经营者。
农户是否纳入监管范围,销售农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承担什么责任?
明确把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之一,规定了农户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法律责任。
农户今后销售农产品时,一定要注意农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隐患,一旦发生损害结果,根据该法第70、71、72条规定,除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问题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外,分别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农户在种植、饲养过程中,该如何正确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
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部门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也就是说,农户使用农药、肥料、添加剂等,不能只顾增加产量,要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生产农产品应当记录哪些信息?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哪些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三
主要违法行为处罚措施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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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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