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原则。从民法典对“自甘风险”的规定来看,自甘风险应包含三个构成要件:
一是受害人知悉危险存在;
二是受害人有自愿承担危险的明确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
三是接受该危险不违背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