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另行发布),不得超计划招生。
初中招收的初一学生,入学时即在本校注册且在本校连续就读3年的,中考时有资格参加四星级高中分配名额的录取。
对于超计划招生的初中,在中考计算该届学生的分配名额时,以入学当年教育局批准的招生人数为该校的基数且以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计算;未满招生计划数的学校,以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计算。
2.明确招生范围。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苏州市招生。
3.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录取阶段进行招生。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不得开设或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
规范报名信息采集,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和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学校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及公告于规定时间内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经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四个承诺”(不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4.加强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省教育厅办公室 省民政厅办公室 省残联办公室关于联合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各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手续,不得将是否具有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将接受送教****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执行苏州市中考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学工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转入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
5.规范学校收费。学费、住宿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任何名义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格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学校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或突破已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6.严肃招生纪律。全面落实“十个严禁”:严禁以各种方式阻止学生参加中考;严禁提前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7.加大处罚力度。教育局将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违规违纪招生、虚假宣传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一是在全市教育系统中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减少下一年度10%~15%的招生计划数或核减当年度初中招生年级高中分配生指标的50%;三是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和奖补资金;四是延长调价收费周期;五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学校举办人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六是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