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百万购入平行进口汽车
竟是翻新的事故车
合同方与发票方不同
消费者该找谁赔偿
罗某向启隆公司购买一台平行进口汽车,金额为107万元。罗某与启隆公司签订合同,购车发票由通利华公司出具。
提车仅2个月,一次洗车过程中,罗某意外发现车辆竟是翻新车,一气之下将通利华公司作为被告、启隆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一赔三,赔偿428万元。
通利华公司表示,涉案车辆并非其销售,他们亦未收取原告任何价款,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次,发票是依启隆公司委托出具,且与启隆公司签订了免责声明,理应由启隆公司负责赔偿。
原告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利华公司根据启隆公司委托出具发票,实际销售方应为启隆公司,前海通利华应为货物提供方,故罗某与启隆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和第三人均有举证义务证明涉案车辆来源。
通过被告提交的海外购买进口涉案车辆的检验材料,以及车辆GPS定位记录,均无法证明涉案车辆是全新进口车。
承办法官陈柳波介绍,平行进口特点是买卖双方信息优势差较大,应赋予卖方更大举证责任,在有鉴定结论证明该车辆是事故车的前提下,卖方应证明其商品为全新无事故车。
法院经审理认定,启隆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商,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销售有质量瑕疵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消费欺诈。最终,前海法院判决启隆公司退还罗某购车款107万元及利息,并赔偿购车价款三倍金额共计321万元。启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