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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08-14
, 来自:江苏省0==
该片讲述了生活在西虹市的富翁马成钢和春兰夫妇,为了将儿子马继业培养成合格的家族接班人,决定隐藏真实财富,开启“反向养娃”之路的故事。
影片中
马成钢夫妇以“爱”之名
操控儿子马继业的人生
引发大家对教育方式、亲子关系、
个人隐私保护、爱与尊重等话题的思考
那么,这段“穷养”之路
暗藏哪些法律问题?
马继业每天过着贫苦的日子,姥姥姥爷心疼不已,在其生日当天,想方设法给马继业塞钱。
若马继业已满八周岁,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姥姥姥爷赠与的金钱,归马继业所有。马继业接受赠与之后,可以由其自行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花销,也可以由其父母代为保管。但值得注意的是,父母作为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马成钢为了培养儿子的财商,将家庭积蓄1700元全部交给马继业支配,让其全权负责家里日常生活开支。在外出买菜过程中,马继业偷偷买了一台“七天无理由退换”的平板电脑,打算玩七天再退货。
马继业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价值几元的蔬菜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但购买价值超过千元平板电脑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该买卖合同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即马继业父母的追认。若马成钢夫妇追认,则合同有效;若马成钢夫妇明确拒绝追认或者未作表示,均视为拒绝追认,则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为了及时全面了解马继业的思想动态,马成钢夫妇趁儿子不在家,偷看他的日记本,并与教育团队人员公开分析日记内容。马成钢夫妇还在家中安装摄像头全方位监控,甚至连卫生间也没落下。
该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马继业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马继业的日记属于个人隐私,马成钢夫妇未经儿子马继业的允许,擅自查阅日记,并且擅自向其教育团队人员公开日记内容,侵犯了马继业的隐私权。
从法律层面来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拥有法定的监护权,包括保护、教育和监督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监护权的行使应当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一些家长认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为了方便监护和教育的需要,必须让渡部分隐私权为家长监护提供便利和创造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让渡与否,如何让渡,取决于被监护人的意愿度。如果孩子明确拒绝在其房间安装监控,则家长的这种行为就失去了正当性,在卫生间装监控更是不合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马继业的跑步天赋被体校教练看中,但一心想让儿子考清北大学的马成钢却“从中作梗”,将麻药涂在马继业脚上并带他去看了假医生,让马继业误以为自己脚有问题,放弃了进入体校的机会。此类过度干预的行为,剥夺了马继业的自主选择权。
如果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指出,家庭教育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失职时,相关部门、单位可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控制式”教育不可取
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需要尊重和自由
父母应增强法律意识,形成正确的教育观
助力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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