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扬舟律师表示,为躲冰雹把车停桥下致严重拥堵,通常不算极端天气下的“紧急避险”,且该行为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紧急避险是指公民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是否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以及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衡量紧急避险行为是否合法的两个关键因素。
具体到本事件,极端天气可能会对车辆造成损害,但是车主完全可以选择缓慢驶入地下停车场等安全区域等行为,并非别无选择。并且将自己车辆停在桥下的行为,虽然保全了自己的车辆,但是明显损害了公共利益,不符合“不得已而为之”和“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条件,扩大了其他车辆的损失,因此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冰雹天气的正确做法,就是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本事件中,车辆停在天桥下,妨碍了正常的交通通行,属于违法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