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句句在讲法讲权利,却又处处不考虑小区是全体业主的,不是物业的,物业是来上班的,从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来说,他都没权利擅自处理不属于自己产权的物品。开发商要卖车位,他也要拿到国土局,物价局等各部门盖了公章的文件才可以。更别说一个只有管理权的物业公司了。他哪来的权利把地面车位长租或者长期固定给某一个业主,这时候楼主没想过物业也是外人吗,谁给他的处置权呢?而且哪个物业敢跟你签这么长时间的长租合同?车位即使要固定,也只能一年抽签一次来决定,或者采用先到先停的原则。不是你先住在小区里了,这个公共区域就是你的了,按照这个原则,最后一个进入小区入住的,都没公摊面积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