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虽自愿文身,但第一次文身时未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其法定代理人明确对该行为不同意、不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理发店应退还649元文身费用。
依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理发店应当知晓文身对未成年人身体和人格利益可能造成的伤害,其在未准确核实身份、年龄的情况下,仅根据《文身合约》及口头陈述认定小李满18周岁,多次为小李提供文身服务并收取费用,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小李监护人亦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且小李系主动文身并谎称是成年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故理发店对小李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李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院认为,给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影响未成年人身体权、健康权,亦会影响未成年人以后求学、参军、从警、从教等,结合案情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理发店返还小李文身费649元;支付小李清洗及修复文身费35880元;赔偿小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